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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拒付租金且擅自转租 法院判决支付租金和使用费
来源:余宝美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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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两原告王某、李某为系争上海市中山西路某弄某号房屋产权人。2011年8月5日,两原告作为出租人(甲方)、被告周某作为承租人(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系争租期自2011年8月5日起至2013年8月4日止,月租金为4000元,按三月为一期支付,每期应提前10天支付,先付后用,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0天,则视为自动退租,构成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乙方可先向甲方支付定金4000元、以期签订租赁合同,租期开始之后,上述定金计算在第一期房屋租金内;房屋租赁保证金为4000元整,乙方同意与第一期房屋租金一起支付给甲方;当租赁关系解除或期满时,乙方应注销营业执照、清空并交还房屋及设施,在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甲方应立即将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无息退还乙方;甲乙任何一方如末按本合同的条款履行,导致合同提前终止,且过错方未能得到对方谅解,则视为违约,双方同意违约金为二个月租金;乙方付清首期三个月房租和押金共计16000元(含定金)。
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支付2011年8月5日至2011年11月4日期间的租金12000元,租赁保证金为4000元共计16000元。之后,被告未再支付租金,原告催讨未果,2012年9月19日原告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催讨租金,并告知被告若不履约,将按约追究其违约责任,但未果。
2012年6月2日,被告与案外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系争房屋转租给案外人,约定租期自2012年6月14日起至2014年6月13日止,月租金为6000元。
2013年4月2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原告于2013年9月1日收回系争房屋。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原、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按约向被告交房,但被告在支付第一期房租及租赁保证金后,未再按约支付其他任何款项,经催讨,未果。现租赁合同已到期,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期内自2011年11月5日起至2013年8月4日止的租金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予以支持。
因租期届满后被告仍占用系争房屋,应当支付房屋使用费,原告于2013年9月1日收回系争房屋,故要求被告按4000元/月的标准支付自2013年8月5日起至2013年8月31日止的房屋使用费,该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亦予支持。
根据合同约定,在被告清空并交还房屋及设施,付清所有应付费用后,原告应将收取的房屋租赁保证金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被告承担的费用,剩余部分无息退还被告,故原告应在双方结清所有费用后将租赁保证金4000元退还被告。

法院判决:
一、被告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李某自2011年11月5日起至2013年8月4日止的租金,按人民币4000元/月的标准计付;
二、被告周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李某自2013年8月5日起至2013年8月31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按人民币4000元/月的标准计付;
三、原告王某、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周某租赁保证金人民币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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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余宝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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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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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101*********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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