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宝美律师亲办案例
无法证明借款交付 借据在手仍输官司
来源:余宝美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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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今年1月,周某持一张借据到法院起诉称:2012年3月5日,姜某因购买汽车资金困难向其借款10.7万元,并于同日向其出具了借条,因姜某下落不明,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姜某立即归还借款10.7万元。

法庭上,周某的委托代理人出示了日期为2012年3月5日的借据一张。该借据载明:“借款人姜某  人民币壹拾万零柒仟圆整。”周某的委托代理人还陈述,原、被告原系多年的同事,当时姜某欲购买一辆天籁轿车,因资金不足遂向周某借款,周某在姜某出具借据后,当场交付给姜某10.7万元现金,并表明姜某出具借据和周某交付现金时,有证人于某在场。

后经法庭传唤,证人于某未到庭作证,而被告姜某下落不明,未能出庭答辩,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告送达。

一审另查明,涉案借据除借款人签章处空白外,借款理由、现场负责人意见、财务负责人意见、负责人审批等栏目均无内容。周某称该借据系建筑工地上的格式借据,因两人均为工地的施工人员,随身携带该借据,并在宾馆中书写形成。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涉案借据系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格式借据。从借据的内容来看,相对方应为建筑施工企业,而非周某个人,周某对此并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且亦未能证明款项实际交付的相关事实,这足以使法院怀疑该款可能与建设工程有关。因周某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与姜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致使法院难以认定周某与姜某间存在借贷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周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南通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评析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对于小额借款,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的,只要出借人能提供借据,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而对于较大数额的借款,涉及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的金额,仅凭借条还不足以证明已交付钱款的事实。

出借人如需出借大笔金额,最好要订立内容具体的借款合同,并尽可能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借款,谨慎采用现金交付。如确需使用现金交付的,最好邀请与借贷双方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作为见证人见证交付事实,并请其在载明已交付事实的书面凭证中作为见证人签名确认,以减少类似纠纷的发生,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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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余宝美
  • 执业律所: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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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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